一、什么是洗錢罪?
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:為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。
二、犯洗錢罪將受到什么處罰?
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(一)提供資金賬戶的;
(二)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的;
(三)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;
(四)跨境轉移資產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三、洗錢有哪些危害?
一是對社會的影響,包括助長上游犯罪,滋生腐敗,影響社會穩定,影響國家、地區聲譽及威脅國家安全。
二是對經濟的影響,洗錢造成資金無規律流動,沖擊正常經濟、金融秩序,影響金融市場穩定,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效果,危害經濟健康發展。
四、常見的洗錢類型有哪些?
(一)利用“地下錢莊”轉移犯罪收益。
地下錢莊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,它是一種非法“金融機構”,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,以營利為目的,利用或部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,非法從事存、貸、匯、兌等金融活動,為不法分子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便利。
(二)利用“跑分平臺”為跨境賭博提供支付結算通道。
“跑分”是指利用自己持有的收款碼如銀行卡或微信、支付寶收款碼,為別人進行代收款而賺取傭金的行為。
“跑分”的危害:個人信息泄露,資金損失,參與者可能成為非法經營罪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下游犯罪共犯。
(三)虛擬貨幣成為洗錢和上游犯罪轉移資金新途徑。
虛擬貨幣匿名性強、便利性強、流通性較高,準確追蹤資金流向的難度大,易被犯罪分子利用。
五、公民對于反洗錢有哪些義務?
(一)不出租或出借身份證件;
(二)不出租出借賬戶、銀行卡和收付款二維碼;
(三)不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;
(四)做好個人賬戶分類管理;
(五)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;
(六)主動配合反洗錢義務機構進行身份識別;
(七)增強風險意識,防范電信網絡詐騙;
(八)勇于舉報洗錢活動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。
來源: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檢察院